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条🎊、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对发表、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论🛍,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、改革开放决策♟、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,维护党和国家形象,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,维护英雄模范形象,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🪬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,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。发表、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: 1.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四项基本原则、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 党员🕵🏿♂️、干部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🪺、演说💇🏽♂️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实质上是从根本上否定党的基本路线,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🚷👳🏿♀️,背叛了党的事业,完全丧失了党员条件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🧘🏽。 党员🪐🙅♀️、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💇🏼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,与上述的“反对”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,“违背”和“歪曲”是错误理解和认识,“反对”是直接从根本上否定,对于此类行为,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🥍,严重的也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 2.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这是违反政治纪律的突出表现,也违反了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🚶♀️👩🏼🎨。“七个有之”问题,其中之一就是“尾大不掉😒、妄议中央”。在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分通报中,也不乏这样的表述🤳,比如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❎、副主席朱从玖“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定”,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“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”🫐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、干部“当面不说、背后乱说”“会上不说、会后乱说”“台上不说🧑🏽🍼🏊🏽♀️、台下乱说”,这些对党中央大政方针说三道四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党员、干部的思想🕉👆🏼,还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,妨碍党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👨🏿,必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 3.公开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 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,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、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、抹黑英雄模范、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,这是每一名党员必须遵循的党性原则、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、干部歪曲党史、新中国史等,企图否定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、主流本质🦄;有的打着各种旗号恶意影射党的领导,丑化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🧑🏫、英雄模范;有的以污名化言论,否定党和人民军队的功绩🧘🏼♀️。这些言论政治危害性很大🏸,必须严肃处理。 4.制作🙍🏽♂️、贩卖、传播🧾,私自携带、寄递🤽🏼,私自阅看、浏览❓、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 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🛗🙋♂️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🐚,以及网络文本👊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资料等😟👨🏻🦱,无论是否有牟利目的💁🏿♂️,都属于违纪行为。 私自携带🙍🏻♀️、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🍄🟫、书籍、音像制品🈁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🚻,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🧘🏽♂️。这里的“私自携带”🤞🏻,既包括隐秘实施的🌌,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👳♂️;既包括本人随身携带或者托运👩🏻🦽,也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🧑🏿💻。 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、书籍👸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🏄🏿♂️,以及网络文本🖖🏿、图片🥷🏽、音频👵🏻、视频资料等,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。此条款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🧑🦽。 此外🧑🎓,《条例》还规定,党员、干部对上述前三类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🧓🏽,本身也是违反政治纪律,也要给予相应处分。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