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条☮️、八十一条✋,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说明和报告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👨🏼🎓,主要包括6类: 1.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《条例》第八十条规定👈🏿,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应当履行作证义务,党章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等党内法规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。作为证人的党员,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🐤,应当增强组织观念、强化组织意识,本着对同志👩🏼🦳、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🫅🏼,客观如实反映情况。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,将依照《条例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。 2.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《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🚅,隐瞒不报🎱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🕺,主要指违反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,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🤴🏿👩🏿🚀、家产情况🧔♀️。符合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即可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。如果领导干部瞒报的是其境外存款等金融资产,数额较大达到追诉标准的❕,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,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👨🏿💻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;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⛹🏻♂️🛕。 3.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《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🫅🏻🫛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👽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💁🏼。在此基础上,该条还规定,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🤛🏻,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,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、掩盖事实的🙋🏽♂️👗,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😷。 谈话函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🧜🏼♀️,体现对党员、干部的爱护信任、管理监督🕴🏼。如果党员干部自作聪明、心存侥幸,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,企图蒙混过关,必将弄巧成拙👒,错失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。如果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😦、掩盖事实,则属于“主动”混淆是非,设置障碍,蓄意干扰💇🏽♀️、妨碍正常审查工作,已超出了“不如实说明”的范畴🧛🏻♀️📥,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👨🍳🦹🏼♀️,应当依照《条例》第六十三条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。 4.不报告🧑🏿🔧、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《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♻️◽️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👩❤️👨。党员干部“游必有方”,此项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,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,防止出现“独来独往✔️、天马行空”等目无组织情形。 5.不如实填报或者篡改⚔️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《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🔜🫱🏻,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🧔🏼♂️。篡改🤜🏼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🧋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🧀;情节严重的🧤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 个人档案资料是个人学习、工作等重要成长经历的历史记录。与“不如实填报”个人档案资料相比🐦🔥🖊,“篡改💁🏼♀️、伪造”行为危害性更大🕵🏽♀️、影响更恶劣🧍♀️,因此🕡🌦,只要实施了该行为,无论情节轻重,都将被给予纪律处分。 6.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《条例》第八十一条规定,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,一般应当予以除名🚵🏻♀️;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🦿,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,给予严重警告🍾、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🫃。 “入党前严重错误”,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👨🏿💼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在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,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,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👩🦳,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、政治等状况作出全面了解和评价📙。如果党员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🧑🏻🏭👮🏽♀️,表明其不符合党员条件,一般应对其予以党内除名,但本着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原则🏇🏼,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🦹🏽♀️,可经综合考量后不予除名🤎🦸、留在党内,视情给予党纪处分。 实践中,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“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”🚉,应当把握两个条件🙌🏿:一个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🚴♀️;另一个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。关于“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”👷🏿♂️,可参照《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《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》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》《公务员奖励规定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》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。
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