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😥,在上级检查🫵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工作时🦈👩🏼🦳,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🧑🏽🎤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🧑🧑🧒🧒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⛏;情节严重的🫱👩🏼⚖️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🥫。在上级检查🧜🏻♂️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工作时纵容🥵、唆使、暗示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🥜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
这里的“报告”,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、工作内容上的报告🧑🚀。“上级”,既包括上级党委🏞、政府等🙎🏿♀️,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,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🤔。“应当报告的事项”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,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,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🔳,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🙅🏻1️⃣。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👶🏻,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,反对弄虚作假、虚报浮夸,反对隐瞒实情、报喜不报忧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、唆使、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。实践中🧑🏼⚕️,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,上报假情况、假数字🦇、假典型;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🌔、粉饰太平🧙🏽,隐瞒真实情况🤹🏻♀️;有的为了应付检查,无中生有、移花接木🐫。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✤,干扰上级作决策,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👩🏽🦲,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,不但不制止、不纠正🌙、不如实报告🐦🔥,还要求下级说假话🗿、报假情以掩盖问题、隐瞒实情,则要给予更重处分🩵。
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