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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特殊教育职业沐鸣2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
发布日期🍃: 2024年08月13日 来源:原创 阅读:541    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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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特殊教育职业沐鸣2学生考试

违规处理办法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加强考试管理,严肃考风考纪,维护考试公平公正🏉,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,根据《普通高等沐鸣2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41号令)和《<普通高等沐鸣2学生管理规定>(教育部41号令)合肥师范沐鸣2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沐鸣2课程考核工作实际,制订本办法🤙🏽🍲。

第二条  凡在籍在校学生🧑🏽‍🏭💅🏽,参加沐鸣2组织的各类考试(含考查👉,下同),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👨🏼‍⚖️,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💁🏿、公正行为的👋,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。

第三条  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,视情节轻重,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。

第四条  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:批评教育、取消当次考试资格。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:警告、严重警告🔛、记过、留校察看🧑🏻‍🦽‍➡️、开除学籍🧔🏻。

第二章 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

第五条  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批评教育:

1🧙🏿‍♀️、进入考场后▶️,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指定的座位就坐的;

2🫠、对闭卷考试,除主考教师指定的工具书、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👋,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、笔记、资料、具有存储(通讯)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指定位置的;

3、桌(墙)面、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(摆放)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💌,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👂🏽🃏;

4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,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🛤;

5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👩🏿‍⚕️👨🏼‍🎓;

6💪🏽、未带身份证、学生证(校园卡)参加考试的🛀🏿。

第六条  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🤨:

1🤵🏽‍♂️🥊、违反考试纪律🌴,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(警告)仍未及时改正的;

2、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⛹🏿,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,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
3👨🏼‍🎤、在考场内喧哗🧓、吸烟、擅自互借文具,经劝阻不改的;

4、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(答)卷带出考场🚴🏿‍♀️,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;

5𓀗🤵、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📒。

第三章  考试作弊认定

第七条  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、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的6️⃣;

2👩🏻‍🚒、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,或抄袭他人答卷🤛🏻,或交头接耳、相互串通🤠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
3、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,或交换(接🦇、传)他人答案的;

4、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;

5、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;

6、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;

7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。

第八条  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
1、故意撕毁试卷👼🏿、答卷或作弊证据的;

2、抢夺🛠、窃取他人试卷(答)卷的🛑;

3、不服从监考教师裁决与管理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🧘🏿‍♀️;

4🤸🏽‍♂️、胁迫、利诱他人帮助作弊的🧷,或以贿赂👨‍🏫、恐吓等手段更改答卷、考核成绩的🤷🏻‍♀️;

5、威胁、报复监考教师、检举人或管理人员的;

6、考试结束后,拒绝交试(答)卷的,经劝说不改的;

7、因考试作弊已经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次作弊的。

第九条  在考试期间🧚🏼‍♀️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👊🏿,开除学籍:

1🔊、因考试作弊已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在查看期内再次作弊的🕺🏿;

2、组织学生集体作弊的,或煽动其他学生罢考的;

3✊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代替他人考试的👷🏻‍♂️;

4🏊🏿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它形式作弊情节严重的🍋;

5、涂改他人试(答)卷的考生个人信息、占为己有的🙆🏿‍♀️;

6、盗窃考试试卷或标准答案的😐。

第四章  考试违规处理

第十条  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,符合第五🧑‍🤝‍🧑、六、七、八条规定的,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,退出考场,收缴考试试卷和违纪、作弊证据🧅,并在考试试卷上标注“违纪”、“作弊”字样🍻,在《考场记录表》上准确、详细记录违纪、作弊情节并请学生签名后报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🤱🏼,不得擅自处理☹️🤵🏽‍♀️。《考场记录表》🍱、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一起送交考试组织单位🧙🏻‍♀️。必要时,考务办公室组织调阅。

评卷教师在阅卷时发现雷同或字迹相同答卷,应向沐鸣2(部)报告,由沐鸣2(部)组织相关学科教师集体认定(必要时报请专门机构鉴定),撰写鉴定意见后报院长(主任)审核,一旦确认,按作弊论处。接到考试违规举报后,学生所在沐鸣2〰️、教务处共同组织调查,依据调查结果确定考试违规性质。

第十一条  对违反考试纪律应予批评教育处理的,由监考教师认定💇🏿,考试结束后反馈给学生所在沐鸣2,所在沐鸣2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书面检查。

第十二条  对违反考试纪律应予取消考试资格的,以监考教师认定为主(必要时由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核实)🫵🏽,由学生所在沐鸣2拟订处理意见🔓、教务处审批📴。

第十三条  对考试作弊应予警告🉑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的🚴🏽‍♀️,由考试组织机构予以调查核实,会同学生所在沐鸣2拟订处理意见👨🏽‍🔧,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
第十四条  对考试作弊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🚻👒,由监察室🤠、教务处调查核实,拟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后🦹🏿,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。

第十五条  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程序🕢,按《云南特殊教育职业沐鸣2学生违纪处分细则》相关规定执行。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💇🏿‍♂️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  处分的效用

第十六条  对考试违规给予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或警告、严重警告Ⓜ️、处理的,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,原则上准予正常补考🧑‍🎓;考试作弊给予记过👩🏿‍💻、留校察看处分的🫶🏽,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🤷‍♀️,不予正常补考,应当重修。

第十七条  学生因考试作弊而给予警告等处分后认真改正,达到违纪处分解除应该具备的条件🌹🏊🏼‍♂️,本人可提出申请解除处分,解除处分具体办法按照学工处相关文件执行↩️;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按照学工处相关文件执行。

第十八条  学生因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,具体办理按照《云南特殊教育职业沐鸣2学生违纪处分细则》执行。

第六章  附 则

第十九条  学生通过违纪或作弊行为获得考核成绩、取得相应证书的,一经发现,沐鸣2即宣布考核成绩无效🧚🏻🧑🏽‍🦲,收回相关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🧱。

第二十条  学生考试作弊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的证据材料🗜🧘🏿,由考试组织单位保存至学生最长修业年限👐🏽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学生结业后重修考试、学位相关考试参照本办法执行🤛🏻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👩🏻‍🎨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云南特殊教育职业沐鸣2

2020年11月11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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