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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党的决定,服从组织分配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。不落实组织决定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🥤,作出处分规定—— 1. 拒不执行🧔🏻♀️、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 《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🎇,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,“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。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可以请求改变👯;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👎🏽,下级组织必须执行,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”🐾。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,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。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🧑🏻🦽➡️,是缺乏组织纪律性的表现,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。 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,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📚,应依据《条例》第七十七条、第七十九条追究纪律责任。 2. 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决定 《条例》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🥇: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🫸🏻📀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👩🏿✈️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 党章第三条规定,“执行党的决定🛸,服从组织分配🤵🏻♂️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”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👐🏿🧀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🤏🏿、干部缺乏组织观念,不愿意离开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,因而不执行组织的调动决定;有的认为新的工作岗位、分工与原岗位🧝🏻♂️、分工相比,工作挑战大,因而不执行组织的分配、交流决定等。党组织对党员🪗、干部作出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决定,是以党的事业为重🚣🏿♂️😻,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。在面对组织安排时😔,广大党员🦄、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🙏,正确对待进退留转🥀,服从组织决定🧑🏽🦲,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👇🏼、不服从组织安排。 党员🚴🏼♀️、干部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🏋🏼♂️,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决定,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,给党🙅🏼♂️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👎🏽,因此条例对这种违纪情形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♈️。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🛷📽,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。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