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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、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作出处分规定🙌。 (一)对涉及群众生产♿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,庸懒无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响🥰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✌🏼。一些党员、干部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🥷,任凭办事群众干着急,自己却无动于衷。比如,有的办事效率低下,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🍏,让群众经常跑,耗费很长时间🖖🏻;有的作风松垮,庸懒拖拉🤍,群众推一下,才会动一下,耽误群众生产、生活等🈯️。党员👇🏿、干部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🐒,群众的事只要是符合政策或者规定的,就应当及时解决,不得拖延。 “涉及群众生产🕗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”主要包括企业改制、土地征用♠︎、城镇拆迁🧚♂️✌🏿、食品药品质量👩🏽⚖️、安全生产🫱、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。现实中🕵🏼♂️,涉及群众生产🚣♀️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,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,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,不以违纪行为论处♈️🧑🏻🔧。 (二)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🐼、推诿扯皮👨🦰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。执纪监督中发现🧑🏼🤝🧑🏼,有的党员🫲、干部对群众诉求不上心🫡⏱、不尽力,遇到事情绕着走🪘,遇到责任就撇清,虚与应付,群众对此十分反感。党员✩、干部办理涉及群众事项时要多一些换位思考,设身处地,把群众利益真正放在心上,认真对待群众诉求,做到想群众之所想🧑🏿🦲、急群众之所急。 (三)对待群众态度恶劣、简单粗暴,造成不良影响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此作出规定。执纪监督中发现🖍🧙,有的党员👨🏼🏭、干部以“官老爷”自居👵🏿,面对群众居高临下👷🏻♀️,门难进🉐、脸难看🦿🤌🏽;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🤱🏼,对待群众口大气粗🚣🏻、颐指气使等。这些行为表面上看是工作态度问题,实质上是官僚作风、特权思想的表现。党员🥽、干部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,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,耐心细致、用心用情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🤜。 (四)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🔮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此作出规定🤦♀️。执纪监督中发现,有的党员✹、干部对上谎报业绩,或者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👩🏻⚕️,有的逃避群众监督,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、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,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🈷️🤶🏿。党员、干部在群众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👩🦼🧔、求真务实,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实现好、维护好🤛、发展好群众利益,无论出于何种动机,都不允许搞弄虚作假、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。 本行为与第六十一条👱🏽♀️、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有如下区别:本行为适用于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,损害的是群众利益而不是其他利益;第六十一条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,应当向组织请示、报告的重大事项💇🏻,本行为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🕗;第一百四十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上级检查、视察工作期间或者向上级汇报🚼、报告工作期间⚽️🎊,本行为没有这样的限制。 (五)遇危不救。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,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✢,能救而不救,情节较重的👼✸,给予相应处分。党员、干部在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如果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🤞🏽,决不能临危退缩🪩,也不能视而不见💁🏻🏎,而应当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,尽心尽力、想方设法🥔,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。 违反本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,既适用于党员,也适用于党组织。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、特定职责、特定义务的党员、干部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,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,则可能涉嫌失职、渎职违法犯罪,需要适用《条例》总则第四章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。 来源 /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